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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解析:境外所得税收征管革新与税务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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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湖北、山东、上海以及浙江等地的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新闻的形式,公布了通过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对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内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疑点以及风险进行提醒、督促和整改。上述新闻的发出,也使境外所得的应税规则以及税收征管方式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

一、境外所得课税制度:一脉相承与征管革新

1.法律沿革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在华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需要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1993年的第一次修正中,又加入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概念,直至2018年的第七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国居民个人需要就全球所得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新规。

2.征管革新

在过往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往往面对信息获取困难、纳税人合规意识不足、税收管辖权冲突、技术与人力挑战等诸多困难。但是随着CRS机制的推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推出,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运用,上述提到的诸多难点也将会迎刃而解。在此,我们特别对于CRS和3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申:

1.CRS机制的不断深化运行

CRS,即共同申报准则,是按照税收居民身份进行识别,并收集相关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其核心目的是打击跨境逃税,提升税收公平以及强化国际协作。

截至2025年4月,已有12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8个。另据《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审(2024年更新)》显示,截至2024年,已有111个辖区的税务机关进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2023年,超过1.34亿个金融账户信息完成自动交换,涵盖总资产近12万亿欧元。基于上述机制,中国税务机关能够有效获取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及时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合规情况进行宣传和提醒。

2.3号公告的颁布

2020年1月发布的3号公告,从法规层面对境外所得来源的判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税抵免以及申报时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可参考致同税务往期文章《不可忽视的境外所得个税申报》。

通过这一法规,也对长久以来困扰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一些实操难点提供了实操指引,例如对于境外所得来源于与中国税收年度不一致的国家(地区)如何对应到中国纳税年度。此外,基于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明确对通过转让境外公司来实际转让境内不动产的所得来源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及时的对一些“税务筹划”进行了补漏。

二、税收居民身份:全球纳税义务的法律界定核心

围绕上面提到的境外所得,对于应税义务的确定,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税收居民身份。在全球范围内,对于税收居民往往存在“属地”和“属地兼属人”两种模式。前一种“属地”模式的代表是香港和新加坡,仅就来源于当地的收入在当地纳税,对于非当地收入,则不会在居民国应税。后一种“属地兼属人”模式的代表是美国和中国,即若为美国或者中国的税收居民(此处指在华有住所的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居民的归属决定了每个个人在不同税收管辖地的应税义务。

1.国民≠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不等同于国民,即取得一国国籍或者永居,并不一定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按照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居民可以向居民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用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停留时间和住所两个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税收居民身份。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1月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的有关事项,特别是不同目的和不同身份(个人或实体)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和说明,同时也对证明的样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更新。对于有需求的个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申请证明,大大便利了纳税人。具体可参考致同税务往期文章《新规来袭!2025年4月1日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优化升级》。

2.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协调机制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同时成为多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OECD中引入的判定机制为“加比规则”。具体来说,当个人构成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应依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以及国籍进行判定,若上述四个条件仍无法确定最终的税收居民身份,则将由双方的税务机关通过协商来进行确定。

三、企业与个人的税务合规管理策略和建议

在当前的经济运行中,企业和个人在不同的场景下,都会需要与税收居民身份打交道。根据当前的税收征管趋势以及我们近年来的实操经验,我们从企业和个人两个维度提供以下的税务合规管理策略和建议供参考。

1.企业跨境派遣税务规划

事前评估:派遣前测算员工在派驻地的停留时间,结合当地税收居民判定标准(如183天规则),评估是否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协定应用:利用税收协定中“非独立个人劳务”、“常设机构”等条款,申请境外所得免税或抵免,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合规备案:及时为派遣员工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完成境内外纳税申报衔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合规风险。

2.高净值人群身份与税务优化

身份规划:综合考量全球居留时间、资产配置地、经济利益中心等因素,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多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可能性,合理选择税务管辖区;

境外税抵免:准确计算境外已纳税额,按照3号公告规定的分国限额抵免规则办理申报,确保合规前提下降低税负;

争议解决:若面临双重征税,第一时间启动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间的协商机制解决身份认定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对跨境数据的整合能力提升,境外所得征管已进入“数据穿透”时代。致同税务团队凭借丰富的税务国际网络和实操经验,为客户构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所得来源判定 — 境外税抵免 — 申报合规”全流程管理体系,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结合中国及投资目的地国税法,评估多辖区身份认定;

跨境派遣架构设计:基于现行法规和实操的人员派遣架构和具体方案设计,优化税务成本;

双重征税协商代理:全程协助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处理跨境税收争议;

境外所得申报辅导:提供从政策解读、资料准备到系统填报的全流程合规支持,确保申报准确无误。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趋势下,清晰界定税收居民身份、合规管理境外所得,已成为企业与个人参与跨境经济活动的必备能力。致同税务团队建议相关主体定期开展税务居民身份自查,建立境外所得管理台账,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政策工具,在合规框架下实现税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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